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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