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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11号冯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冯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冯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冯某某和被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当庭偿还申请人冯某某借款5000元;下余35000元自2015年4月份开始,被执行人吴某每月向申请人冯某某偿还2000元,直至35000元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