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艳君与汪新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君,汪新辉,汪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17号原告:邓艳君。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辉。第三人:汪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君诉被告汪新辉、第三人汪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艳君撤回对被告汪新辉及第三人汪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君撤回对被告汪新辉及第三人汪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36.23元,由原告邓艳君负担。原告邓艳君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9072.47元,多收取的人民币4536.2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亚楠审 判 员 黄晶晶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国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