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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房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艳君与汪新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君,汪新辉,汪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17号原告:邓艳君。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辉。第三人:汪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君诉被告汪新辉、第三人汪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艳君撤回对被告汪新辉及第三人汪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君撤回对被告汪新辉及第三人汪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36.23元,由原告邓艳君负担。原告邓艳君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9072.47元,多收取的人民币4536.2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亚楠审 判 员  黄晶晶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国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