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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洪超等与王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超,吴海明,王相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68-1号原告:王洪超。原告:吴海明。被告:王相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超、吴海明与被告王相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超、吴海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相兵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侯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超、吴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王相兵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王洪超、吴海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侯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