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调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喻某甲、喻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东启,喻贤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调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喻东启。申请人喻贤才。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喻贤才与申请人喻东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喻东启与申请人喻贤才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经大悟县大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喻东启根据自己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下列人员:喻贤才;赠与其位于大悟县大新镇桥口街106号房屋一栋,房产权证号为00075**;二、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后生效,在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己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