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张廷根与周素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根,周素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廷根,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杨超,简阳市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素英,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廷根与被告周素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廷根于2015年1月27日因其它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廷根负担。审 判 长 于飞洋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人民陪审员 周先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