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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明亮、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明亮,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负责人徐雪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霞。委托代理人王鹏。被执行人明亮。被执行人于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明亮、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翁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