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艳霞诉王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霞,王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陈艳霞。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霞诉被告王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0元,由原告陈艳霞负担。审 判 长 :邓雪梅代理审判员 邱  凌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勤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