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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在30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清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