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在30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清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