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诸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