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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甲。被执行人邵某乙。申请执行人邵某甲与被执行人邵某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以及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