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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邦前与邵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前,邵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87号原告:张邦前,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邵昌武,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合肥市包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前诉被告邵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邵昌武下落不明,而原告张邦前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邦前负担。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