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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一终字第0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代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陈小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一终字第0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10号。负责人:王森林,该中心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任哲,铁煤集团法律事务部科长。委托代理人:姚冠卿,铁煤集团法律事务部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代,女,1970年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某加油站加油员,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王连河,调兵山市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陈小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调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哲、姚冠卿,被上诉人陈小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代一审诉称:2014年7月5日18时,我在大明福源小区20号楼4单元楼下与朋友聊天时,被该楼上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致伤,随即向大明镇派出所报警,被送至铁煤集团总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3天后尊医嘱回家休养,支付医疗费4250元,发生护理费4796.5元、误工费5300元、伙食补助费345元、交通费300元、其他住院用品支出350元,尊医嘱出院后休养一个月,现治疗终结。后经大明公安派出所调查该楼房属被告铁煤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管理,经与被告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此事故造成的损失1534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一审辩称:被告不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无管理义务。因此原告以房地产管理中心为被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8时,原告在由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管理的位于调兵山市大明福源小区20号楼4单元楼下与朋友聊天时,被该楼上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致伤,在铁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需休养一个月。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对该小区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60.04元,护理费2205.16元(2014年城镇居民服务业34995元÷365天×23天×1人)、误工费5300元(3000元÷30天×53天)、伙食补助费345元(15元×23天×1人)、交通费230元,合计为11540.2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管理的楼房上水泥块砸伤头部,作为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他住院用品支出35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小代11540.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5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承担。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不是大明富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无管理义务;上诉人虽然负责保管维修基金,但是维修基金的保管不产生物业管理义务;被上诉人的误工费7月份已经支付了1500元,一审未在判决中扣除;护理费因未有护理医嘱,不应赔偿;交通费没有票据不应赔偿。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陈小代辩称:该小区是上诉人出售的小产权房,上诉人负责该小区的管理,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小代被大明福源小区楼房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头部,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陈小代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该小区楼房的所有权证、大明矿物业孙义东的调查笔录,结合上诉人代缴垃圾处理费及管理维修基金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涉案小区的管理者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飞代理审判员  董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铭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