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广利与李树林、丰文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利,李树林,丰文岗,沧州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张广利。委托代理人张维清,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林。被告丰文岗。被告沧州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外贸冷冻厂西头南侧二门。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5月3日4时许,李树林驾驶冀J×××××冀J×××××挂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沿李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后罗屯村东路段,与公路南侧临时停车的冀09.116**号拖拉机及行人张广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拖拉机所载货物受损,张广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树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广利无责任。冀J×××××冀J×××××挂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系丰文岗所有,登记在天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扣除被告丰文岗垫付的32500元(此款直接打到丰文岗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建北街支行,账号:62×××14),再赔偿原告损失47500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账户,用户名:张广利,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50×××08),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树林、沧州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丰文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