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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新、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736号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族,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南安市人。原告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7幢107B室。法定代表人黄德宏,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肖宗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集4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张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渊源,泉州市博一专利事务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新、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新、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新、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