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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万林与袁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万林,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袁昌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万林与被执行人袁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昌成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昌成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坪支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