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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大伯诉邵文龙、何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伯,邵文龙,何松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张大伯,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刘飞南,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文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何松秀,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伯与被告邵文龙、何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松秀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大伯负担。审 判 长  周永生代理审判员  雷 妮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