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大伯诉邵文龙、何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伯,邵文龙,何松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张大伯,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刘飞南,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文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何松秀,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伯与被告邵文龙、何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松秀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大伯负担。审 判 长 周永生代理审判员 雷 妮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