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芦)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支行、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支行,奚某,河北省国营某农场三分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芦)民初字第88号原告:戴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支行。被告:奚某。被告:河北省国营某农场三分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农行唐山芦台支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4月3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占厚审 判 员  张志权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