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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李某,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孙某甲,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孙某乙,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刘某。被告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某。被告李某。被告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孙某甲。被告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孙某乙。被告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李某、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孙某甲、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孙某乙、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