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32号原告胡某某,男,住龙川县。被告邹某某,女,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练中青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