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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32号原告胡某某,男,住龙川县。被告邹某某,女,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练中青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