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仁旭、黄丽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仁旭,黄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仁旭。被执行人黄丽丽。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仁旭、黄丽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刘仁旭、黄丽丽偿还原告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二、原告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仁旭、黄丽丽设置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刘仁旭、黄丽丽承担。该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防执字第258号执行案己依法拍卖刘仁旭、黄丽丽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江畔明珠小区14幢1层10号商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刘仁旭、黄丽丽设置抵押的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江畔明珠小区14幢1层10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得款优先受偿,已偿还防城港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95000元、利息28110.50元,承担诉讼费1428元、执行费1346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127384.50元。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