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08年7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与购毒人员王荣光电话约定在本市越秀区人民南路濠畔街390号对出人行道进行毒品交易,其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卢某身上另外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2小包净重0.3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认定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9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LG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