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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