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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0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叶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灌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叶琪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叶某给付抚养费360元/月,每半年给付一次,从2012年4月起给付至李叶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和盛怡景苑15幢3单元403室)归被告李某甲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李某甲偿还。该判决生效后,李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上述房屋过户到李某甲名下。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和盛怡景苑15幢3单元403室房屋至今仍有房屋贷款的抵押登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灌民初字第0250号案件关于房屋过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有可供执行情形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 岩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45月7日10时地点:法院C303室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杨晓东执行员杜友泉、杨俊伟书记员:董岩评议申请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记录如下:杨俊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杨:李某甲要求离婚判决中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和盛怡景苑15幢3单元403室房屋强制过户,因确权判决该房屋至今仍有房贷未还,存在抵押登记,建议终结(2013)灌民初字第0250号案件关于房屋过户的本次执行程序。杨晓东:同意。有银行房贷未还,抵押权未除去,不具备过户条件,终结本次执行。杜:同意结论:终结(2013)灌民初字第0250号案件关于房屋过户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