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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四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静磊与苗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磊,苗松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66号原告:张静磊,男,汉族,29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苗松建,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磊诉被告苗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静磊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