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玉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铭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一淳,女,生于1979年10月2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逸然,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孙玉元,女,生于1950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曲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