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新霞、温岭市鸿翔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鸿翔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东辉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苏新霞。被告:温岭市鸿翔食品冷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东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伟琴。委托代理人:方正。委托代理人:颜楚君。被告:郝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霞与被告温岭市鸿翔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东辉营销服务部、郝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新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苏新霞负担。审 判 员 胡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