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涛物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永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涛已将物业费偿还完毕,为此,原告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绿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