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咸阳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廖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庞建昌人民陪审员 贺知诚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