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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咸阳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廖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庞建昌人民陪审员  贺知诚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