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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承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