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承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