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正(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正(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正(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第四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萍,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503。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荣,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大正(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大正(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