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雷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广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