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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谢更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谢更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号。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更财。委托代理人:贾忠贻,齐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鲁大街沁园春*号楼商住楼。负责人: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发回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赵立英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