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惠玲与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惠玲,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唐惠玲,女,汉族,生于1937年7月15日,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郑永侠,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贴静峰,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唐惠玲申请执行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唐惠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2014)宝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三十日内按私房拆迁安置合同为申请人安置一套具有产权证的房屋;2、仲裁费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觉履行(2014)宝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20日将仲裁费600元支付给申请人。另查明,2008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坡私房拆迁安置合同》,被执行人将申请人安置在新福园小区一期2号楼2单元1楼西户,该安置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申请人唐惠玲及其家人居住。2008年10月31日申请人唐惠玲提出申请自愿将新福园小区一期2号楼2单元1楼西户房屋过户给其孙子王宸名下,2012年3月12日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为王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0542**号),房屋坐落为金台区新福路299号院14幢2单元0103号。该安置房屋坐落位置虽与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不一致,但该办证房屋确系原新福园小区一期2号楼2单元1楼西户房屋,宝鸡市公安局长寿派出所于2010年4月14日发出通知将新福园一区(即新福园小区一期)门牌号定为新福路299号院,后被执行人也于2015年1月21日对新福园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楼重新编号,将原廉租房2号楼更改为14号,至此该安置房屋坐落位置已与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0542**号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一致,(2014)宝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第一项已履行完毕,第二项600元仲裁费也已执行到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宝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卫广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