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任昌友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昌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929号罪犯任昌友,又名任肖,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甘中刑一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昌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1442元,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犯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7年7月14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雅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6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昌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5分;所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所处三人共同赔偿损失141442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昌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昌友减去有期徒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