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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扬武与卢金茂、丁益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扬武,卢金茂,丁益珠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扬武,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高扬良,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茂,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益珠妹,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高扬武与被上诉人卢金茂、丁益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岚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高扬武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高扬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卢金茂之间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和材料供应关系,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笔民间借贷关系,第一笔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上诉人于2012年8月7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25万元给被上诉人卢金茂,另外5万元是在2012��8月7日前后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被上诉人卢金茂已于2013年10月8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偿还该笔借款。第二笔借款20万元,上诉人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将该笔款项出借给被上诉人卢金茂,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被上诉人卢金茂对该笔20万元借款予以确认,该笔借款至今未归还。二、除了前述借贷关系之外,双方还有材料供应关系。被上诉人卢金茂是白铃公路巴铃至挽澜BLJ10合同段的施工承包人,与上诉人存在施工材料供应关系。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收据,均可以证明上述事实。三、除上述两笔借贷关系和材料供应关系以外,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一审中,被上诉人卢金茂庭审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有关银行往来账是其他经济往来,据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不存在向被上诉人卢金茂借款的事实。而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表��上诉人系供货方、被上诉人卢金茂系付款方,亦不存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卢金茂付款的可能。以上事实均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卢金茂转款,系被上诉人卢金茂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卢金茂、丁益珠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扬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敏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