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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冬青与王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青,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吴冬青,女,1975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飞,男,1987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青与被告王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青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冬青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吴冬青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顾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