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冬青与王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青,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吴冬青,女,1975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飞,男,1987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青与被告王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青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冬青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吴冬青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顾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