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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润,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润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