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润,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润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