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烈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烈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烈彪,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和县。被告人何烈彪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烈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烈彪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烈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烈彪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北门公共厕所旁,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石某家房门搭扣锁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300元。2、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何烈彪再次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北门公共厕所旁,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石某家房门搭扣锁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元。3、2014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何烈彪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201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家房门撬开,进入房间盗窃,将受害人赵某惊醒,被告人何列彪逃走,未盗得财物。4、2014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何烈彪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202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乙家房门撬开,进入室内未未盗得财物。5、2014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何烈彪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301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被害人占某家防盗门欲进室内盗窃,但未能将门撬开。6、2014年12月2日夜,被告人何烈彪来到含山县环峰镇花园小区,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小区8号楼下的一辆绿色人力三轮车盗走,后以20元价格卖给金某废品回收站。经价格鉴定该辆人力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元。案发后,含山县公安局将该车追回并发还受害人。7、2014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烈彪趁金某废品回收站店内无人之机,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23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何烈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石某、赵某、刘某乙、占某、刘某甲、金某等人陈述;2、证人蒋某证言;3、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释放证明等;4、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烈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烈彪因犯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再犯盗窃罪,且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处期徒刑,被告人何烈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此,决定对被告人何烈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烈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审判员 贾长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