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不服(2014)郑执一字第614号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翠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术军、张晓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办理省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德宝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宝公司不服(2014)郑执一字第614号裁定,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德宝公司称,贵院查封了我公司价值2亿元的商铺,严重超标的查封,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未给予我方履行期,直接采取查封商铺、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严重违法;2014年12月11日��封的异议人位于安阳市紫薇大道安阳国贸中心德宝国际名城中心广场的商铺,已于2014年12月6日售出。请求依法终结执行(2014)郑执一字第614号裁定、依法解除异议人德宝国际名城中心广场的101--110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省建设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6日本院受理执行,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614号裁定,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宝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2014年12月10日执行查询,2014年12月11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德宝公司执行通知书、裁定及查封清单各一份;2014年12月11日本院在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协助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德宝公司名下德宝国际名城中心广场1单元101—110号商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安阳市房管预字第140301号)���以查封。另查明,德宝公司德宝国际名城中心广场面积未经安阳市房产测绘机构确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德宝公司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没有履行义务,至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已经逾期,本院有权依法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称没有给其履行期限与事实不符;本案查封的房产面积未经安阳市房产测绘机构确定,异议人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异议人德宝公司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许立代理审判员 朱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