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攸明胶、薛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攸明胶,薛小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483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军伟、仝乐锋,该公司员工。被告攸明胶,女,30岁。被告薛小宝,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攸明胶、薛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新平审判员 时满良审判员 刘军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