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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缨路支行与孟文、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缨路支行,孟文,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缨路支行,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381号。负责人,张军玲。被执行人孟文,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公园天下*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南路中段119号海星未来城2幢3单元30803室。法定代表人,夏秀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缨路支行与孟文、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9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文的奔驰牌陕A834**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晗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碑执字第00345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缨路支行与孟文、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孟文的奔驰牌陕A834**小型汽车一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