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代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流,系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某以一时冲动,对离婚问题没考虑成熟,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