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杨田烟、方美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杨田烟,方美琴,方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代表人:李昌杰。委托代理人:王勤保。委托代理人:鲍青。被告:杨田烟,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被告:方美琴。被告:方某。被告:杨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杨田烟、方美琴、方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鲍青,被告杨田烟、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美琴、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杨田烟、方美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0日,杨田烟向原告申请三户联保小额贷款,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杨田烟、方某、杨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在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可循环借款额度为5万元,杨田烟通过自助借款方式随借随还,其中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杨某、方某提供保证担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2013年3月28日,原告第二次向杨田烟发放贷款5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9%,到期日为2014年3月27日,利随本清,逾期年利率为10.35%。现贷款期限已经届满,但杨田烟、方美琴没有还款付息,保证人方某、杨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田烟、方美琴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利息3450元,以及2014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被告方某、杨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记账凭证各1份,拟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原告发放贷款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复印件1份(复印自淳安县档案馆结婚登记档案),拟证明被告杨田烟、方美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杨田烟、方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其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被告方美琴、杨某未答辩。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被告杨田烟、方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被告方美琴、杨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在诉讼期间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另查明,杨田烟、方美琴登记结婚的时间是1989年6月11日。2012年3月20日,杨田烟申请农户小额贷款时,方美琴作为借款人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田烟、方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借款5万元、借期内利息3450元和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方树火、杨家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杨田烟、方美琴负担,被告方树火、杨家利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杨田烟、方美琴、方树火、杨家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