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全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原告苏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苏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耀君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