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与李述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李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罕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述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述勇合同纠纷一案,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7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