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