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崔国富与康荣献、张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富,康荣献,张建军,吴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884号申请人崔国富。被执行人康荣献。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苍山县城关派出所邮电局局委会城关塔山路35号B125号。被执行人吴绍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国富与被执行人康荣献、张建军、吴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荣献、张建军、吴绍英的银行存款9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