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韩某。被告盛某。原告韩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谢忠恒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丛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