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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韩某。被告盛某。原告韩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谢忠恒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丛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