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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许勇与谢建军、李慧、眉山交通技工学校仁寿分校、眉山交通技工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勇,谢建军,李慧,眉山交通技工学校仁寿分校,眉山交通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许勇,男,生于1975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谢建军,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慧(被执行人谢建军之妻),女,生于1984年10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眉山交通技工学校仁寿分校(企业非法人)。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182919-1。代表人谢建军,校长。被执行人眉山交通技工学校。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56号。组织机构代码:451650321-X。法定代表人何永列,校长。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47号许勇与谢建军、李慧、眉山交通技工学校仁寿分校、眉山交通技工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履行执行标的5224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